客户姓名:L先生
客户介绍:45岁,本科学历,已婚。客户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兼股东。
主要资产:房产市值200万+公司股票近千万+其他流动性资产200万
办理流程:
2016年8月,初次递交
2017年6月,面试通知
2017年7月,面试通过
2017年10月,完成打款
2017年11月,递交联邦
案例分析:
客户初次递交主要资产为公司股票,面试时的大量流动性资金的来源是股票出清的收入,所以股票的文件很重要。初次递交时,递交了年报,IPO,中登证券结算中心以及证券营业厅打印的股票流水,银行流水等文件。面试时移民官要求更新股票持有情况,以及股票收益的纳税证明。
2017年初,客户已经不担任公司股东,并将名下所有股票全部出清,但是客户并没有缴纳任何的税。后经查询税法,有规定称:"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,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,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。"以及"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,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。"跟客户沟通后,为保证面试顺利,面试前补料并未强调该部分资产个税问题,将客户的个税如实递交,并在面试问答笔记上写明,如面试官问道该资产的税务问题,应如实回答出售后未曾纳税,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该税款应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后,有股权转让方缴纳,但是我至今为收到相关的通知,故还没有缴纳。后续如果有关部门通知我,我会按规定缴纳税款。
另外,移民官还质疑了一些大额进出账的问题,在面试辅导时,客户和文案就已经根据大额进出账做了标注,并告知客户,没有申报的大额进出账可以说成是帮助公司做的转账,因客户职位较高,大额进出账集中在早期的银行流水中,解释为早期公司财务方面不太成熟,所以有这种转账,近年来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很成熟,所以不再有这种走私帐的形式发生,并未引起过多的怀疑。最终,客户通过了面试。